
1. 商业车险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2. 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3.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4.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中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责任免除情况 向上滑动阅览 当然,商业车险不是所有情况都会赔偿的,比如车损险,以下情况就不会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交通肇事逃逸; 2. 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 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 2. 被扣留、收缴、没收期间; 3. 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如违反了该条款,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五)车轮单独损失,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 (六)非全车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











